郑开学校团员发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团员的质量,壮大团员队伍,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培养,积极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入团自愿和经常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要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不断把先进青年吸收到团组织中来,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团员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团章》要求,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发展新团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2. 有为祖国、为人民而学习的正确目的和勤奋学习的态度。
3.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能积极参加班级的各项活动。
4. 对共青团组织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5. 能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决策,敢于与不良倾向、现象作斗争。
6. 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团组织要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团组织要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于提出申请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将他们列为入团积极分子。
第八条 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九条 团组织要利用中学生团校等阵地,通过团课形式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知识教育、团章教育以及团的优良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第十条 团组织要指定两名团员作为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的工作进行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团组织要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动员和带领入团积极分子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
第十二条 团支部要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入团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培养教育之后,团支部委员会听取联系人和团内外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学习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入团积极分子调动班级时,调出班级团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班级的团支部。
第四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必须按照团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接受团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 要求入团的学生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和入团动机,本人基本情况及优缺点的自我认识,家庭和与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 支委会讨论同意定为积极分子并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同时确定一至两名团员为入团培养联系人。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团组织汇报思想,积极分子的考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3. 确定发展对象。建立支部的班级由团小组提名,团支部会在广泛听取团内外同学和教师意见后,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4. 申请入团的同学应有两名团员介绍。介绍人可由申请人自己找或支部指定。介绍人应认真向申请人说明团章,向团组织说明申请人的经历、思想、表现和家庭与社会关系情况。
5. 填写入团志愿书。志愿书由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如实填写。
6. 支部大会讨论。会议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表决通过。
7. 学校团委须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批,并张榜公布。团龄以团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8. 入团宣誓、授团徽、颁发团员证。新团员要在悬挂团旗的庄严隆重的集会上由团委委员带队进行入团宣誓,宣誓后佩带团徽。宣誓应尽可能选择有纪念意义的日子由团委统一组织进行。
(二)入团发展工作应由团支部独立完成,团支部在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
(三)发展新团员支部大会,可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是:由本人宣读申请书;介绍人详细介绍申请人情况;团员审查讨论申请人是否具有入团条件,然后举手表决;宣布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会议总结。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遵守支部大会决议。会议可邀请团外积极分子列席旁听。
第十四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团介绍人任务是:
1. 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
2. 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考察表等存入团员档案。
第五章 加强对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
第十七条 各团支部必须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各团支部应根据本支部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十九条 各支部统一在每年上学期、下学期各进行一次发展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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